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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沙学院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实施办法 ( 发布时间:2019年04月17日 10:11  责任编辑:柳玉  阅读次数: )

为进一步提高我校教师的实践能力,满足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需要,根据学校2011-2015年事业发展规划和《长沙学院关于加强青年教师培养工作的若干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基本原则

坚持“全面培训、分期分批、学以致用、确保实效”的原则。立足岗位,利用假期到业界学习或工作,鼓励教师深入生产和社会实践第一线,通过有计划、分批次逐步实施,进行实践能力培养、培训,提升教师的实践能力。

二、培养目标

力争用五年时间,造就一支既有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又有丰富的社会实践经验和较强业务操作技能,理实结合、全面发展的双师结构型教师队伍。

三、培养对象

培养对象为全校在岗教师,45岁以下的专业课、专业基础课中青年教师(含实验课指导教师)为学校重点培养对象。

四、培养途径

学校与各系(部)根据学科专业性质与培养目标,可采取以下灵活多样的途径加强对中青年教师实践能力的培养:

(一)各教学系(部)理工科专业应安排教师定期到实验室担任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原则上理工科专业招聘的无行业任职经历和工程背景的教师进校后由系(部)优先安排担任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担任实验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期间,需掌握实验教学的全部流程和环节,熟悉实验仪器设备使用,培养动手能力。除到与本专业相关实验室完成相关课程的实验项目指导外,还应根据实验室情况开发综合性与设计性实验项目,编制实验指导书、提出实验室建设与管理的相关规划与建议,为提高教学科研能力打下基础。

(二)学校通过签订产学研合作及校-校联盟、校-企联盟协议等形式,分批次有步骤选派教师到企事业单位参与工程实践、技术服务、产品或项目研发等社会经济活动,熟悉实践单位的生产、经营、开发和管理等业务,提高教师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及科研创新能力。每个系原则上至少建立1-2个相对稳定的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基地。

(三)学校通过与省市机关和国家、省级开发区等园区签订合作协议,分批次有步骤选派相应专业的教师直接参与机关或者开发园区的管理或提供技术支持,提高教师的管理能力及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教师也可经学校批准,自主就近选择与本人的专业方向相符,且具有良好社会声誉和优良企业文化氛围的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或大中型企业进行相关培训。

(五)鼓励教师参加国家、行业或企事业单位举办的与本专业实践技能相关的短期培训及职(执)业资质考试;获取高校教师系列以外的中级及以上职(执)业资格或专业技术等级证书。

(六)选派教师参与企事业单位应用技术研究和战略决策咨询。

(七)选派教师指导学生实践活动和学科竞赛, 主持或者作为主要成员参与相关专业实践教学建设。

五、管理与考核

(一)每年4月份,人事处会同教务处和科学技术处,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发展需求和现有师资状况,制定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年度计划,并报学校领导研究审查批准。

(二)系(部)应结合各自学科专业发展特点、人才培养方案及本系(部)教师队伍的实践能力现状,制订本部门教师实践能力培养的实施计划,在每年下半年教学计划落实之前,按照学校制定的培养计划确定参加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名单,填写《长沙学院教师实践能力培养审批表》,签署具体意见后报人事处审核。

(三)参加校外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须与实践接受单位商定实践内容,明确岗位职责、工作目标和任务,签订工作任务书,并报人事处备案。

(四)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期限原则上为1年以内,遇特殊情况可分阶段完成。鼓励教师利用课余和寒暑假时间提升实践能力。对当年已列入学校及系(部)培养计划名单的,无特殊原因,教师个人不得无故调整计划或拒绝参加。

(五)校外实践能力培养结束后,教师应及时返校工作,并及时到系(部)和人事处办理返校手续,落实好教学工作。

(六)人事处会同教务处、科学技术处、相关系(部),对参加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将作为年度考核、评先评优、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重要依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实践能力培养考核不合格者,学年考核不称职。考核细则由每个系(部)根据学科专业性质及培养目标单独制定。

(七)教师实践能力培养情况作为系部教学评估方案的重要指标加以考核。

六、经费支持与相关待遇

(一)理工科专业教师在实验室轮流担任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期间,按实验课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标准考核工作量。

(二)对在长沙地区参加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学校给予一定的经费资助。资助经费包括路费、生活补助费等。路费按200元/月的标准报销;生活补助的标准为10元/天。如参加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未能完成岗位职责,达不到预期目标,所有费用自理。

(三)对经学校审批同意到长沙地区以外的地方参加实践能力培养的教师,由学校承担其实践开始和结束时的一次往返车票,其它费用学校与接受单位及个人协商解决。

(四)教师完成实践能力培养任务书中规定的任务,考核合格,视为培养期间完成基本教学工作量,照常享受学校各项工资福利待遇。实践能力培养考核不合格者,视同个人年度考核不合格,根据学校年度考核工作方案,扣发相应岗位津贴,在下一年度内不得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影响学校声誉的,将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五)教师校外培养期间继续完成课程教学任务、指导学生完成毕业论文(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等折算的工作量,按教学工作量计算,但最高每学期不得超过150节折算工作量。

(六)教师在申报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时,其行业和工程任职背景或有参加学校实践能力培养经历者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申报。

七、本实施办法由人事处负责解释,自文件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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